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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瑕疵出资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转让人仍需承担瑕疵出资责任"善意受让人*在特定情形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且可通过行使追偿权等权利进行救济#从现行’公司法(相关规定来看"其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和股权转让制度所作的修订增强了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但有些规定过于简略"可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明确善意受让人不因转让股权存在瑕疵出资原因关系而向公司和其他股东承担责任"但特别规定在公司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形下应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补充责任"责任范围与转让人相同+在构成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责任范围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部分的金额#明确善意受让人所享有的救济权利"如抗辩权&追偿权等"如转让人瑕疵出资情形十分严重"造成公司登记被撤销或营业资格被吊销"则受让人可行使合同解除权并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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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也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 38 条第 2 款规定:“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约定违反合同法第 167 条第 1 款的规定,损害买受人利益,买受人主张该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立法者认为,《合同法》第 167 条并未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作出任何限制,**人完全可以自由地选择任何保护措施,比如保留所有权的约定或者格式条款的设定。因此**人处于优势的地位,买受人处于劣势的地位,所以要对买受人的权益进行特别保护。由此可见,立法者对于分期付款买卖的构想是保护买受人的。

上海万英军律师为公司提供股权激励、股权转让等法律诉讼服务。 奉贤区股权设计诉讼排行榜股权转让中的善意取得制度。

       我国于 1999 年颁布的《合同法》中,在第 167 条规定了分期付款制度,这就在法律上确立了这一买卖的基本规则。分期付款买卖作为双务、有偿合同虽然符合一般的买卖合同规则——一方支付价金,另一方转移所有权,但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分期付款买卖的特殊性就表现在,买受人无需支付全部价金就获得买卖标的物,**人在未得到全部价金的情况下就需要转移标的物,**人为了规避风险,往往会在合同订立时与买受人约定一些有利于自己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基于其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份额而取得股东资格,基于股东资格进而享有的从公司法人中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和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股权主要包括:参与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的权利、参加股东大会并根据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对公司经营状况或财务状况的知情权、对公司经营利润的分配权、对公司新增资本的优先购买权、依法转让自己出资的权利、公司解散时公司的剩余财产分配权,等等。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不能简单地将股东理解为财产权或者人身权股权,不能单纯从一个维度理解股权;股权内容应视为财产权及人身权的统一;将股权简单地理解为财产权或人身权,将会带来理论与实践的困惑。

       股东权是财产权容易被人接受,但比较容易被人忽视的是股东权也是一种人身权,例如,股东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这些实质上是股东人身权的体现。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的统一,是封闭性团体;股份公司是纯粹的资合公司,是开放性团体。



接受股权转让时要注意那些问题?

 标榜公司诉鞍山财政局股权转让纠纷案评析

一是未经行政审批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有效还是成立未生效;二是合同的解除方式是单方解除还是双方协商解除;三是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是否包括间接损失。通过运用案例分析的方法。

对案件进行了综合分析,**终得出以下结论:

***,一般来说,合同只要满足一般的生效要件即可生效,但是行政审批作为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也会对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未能取得行政审批的合同应当属于成立未

生效;

第二,违约方并不享有法定解除权,只能通过与守约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以解除合同,而协商解除的内容不仅包括消灭先前合同的效力,还包括对合同解除的后续事宜进行协商;第三,在大多数情况下,缔约过失人赔偿给善意相对人造成的直接损失便可使其信赖利益得以恢复,若缔约过失人的过错行为给善意相对人带来了交易机会损失,则应当在交易成本以及获益情况等范围内进行适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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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转让人不是实际出资人的转让行为效力。崇明区合同纠纷诉讼哪家律师事务所好

完全隐名代持和不完全隐名代持人转让股权,第三方并不当然依善意取得。金山区律师诉讼排行榜

法定解除权,《合同法》第六章的章名为“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法律在第 91 条规定了 7 种合同终止的具体原因,合同解除便是重要的原因之一。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具备了合同的解除条件,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可以就此主张合同关系消灭。这种消灭的效果可以面向过去,使合同具有溯及力,也可以面向未来,使合同不具有溯及力。所谓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全部履行完毕以前,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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