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之间的内部协议,是否应当遵循公司法中的外观主义原则。如前所述,外观主义已经是当前公司法理论与实践中被普遍接受的要求。外观主义不仅要求司法实践中重点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限制股东的意思自治,而且要求股东之间的内部协议需要以足够明确的形式呈现给公司的债权人。因此,公司法三十二条的规定就非常关键。公司中股东之间股权结构的变化必须要在工商主管机关进行登记,方才有效,否则是不能对抗第三人的。股东之间的屡次协议变 更只有在***的一次协议签订之后才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了变更登记。股东之间的内部协议没有进行变更等级的,就出现了效力上的分离。即一方面对于作为协议的当事人而言,协议具有约束力,另一方面对于公司以及公司的债权人而言,协议是无效的。内部协议是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集中体现,同时又是影响外观主义原则实现的矛盾集中点,在实践中应当高度重视。
股权转让中的善意取得制度。黄浦区**诉讼哪位律师好
公司不受股权转让合同仲裁条款约束的分析股权转让合同本质上是买卖合同,受我国合同法规制。根据合同法的相对性原理,合同当事人因履行股权转让合同产生纠纷,或因与股权转让合同有关的争议,理应受股权转让合同仲裁条款的约束。但是,当事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后,股东个人在无程序上并无资格申请变更公司登记;根据我国公司法和公司登记条例规定,目标公司才是股权转让变更工商登记的请求权人、变更登记义务人。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尽管股权转让合同和股权变更登记存在事实上的关联关系,但对目标公司而言,办理工商登记**是履行法律规定的公示义务;不**目标公司成为股权转让合同当事
人。基于法律关系相对性原理,在目标公司没有参与股权转让合同签订的情形下,目标公司不受股权转让合同仲裁条款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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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出资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转让人仍需承担瑕疵出资责任"善意受让人*在特定情形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且可通过行使追偿权等权利进行救济#从现行’公司法(相关规定来看"其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和股权转让制度所作的修订增强了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但有些规定过于简略"可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明确善意受让人不因转让股权存在瑕疵出资原因关系而向公司和其他股东承担责任"但特别规定在公司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形下应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补充责任"责任范围与转让人相同+在构成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责任范围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部分的金额#明确善意受让人所享有的救济权利"如抗辩权&追偿权等"如转让人瑕疵出资情形十分严重"造成公司登记被撤销或营业资格被吊销"则受让人可行使合同解除权并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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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解除权,《合同法》第六章的章名为“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法律在第 91 条规定了 7 种合同终止的具体原因,合同解除便是重要的原因之一。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具备了合同的解除条件,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可以就此主张合同关系消灭。这种消灭的效果可以面向过去,使合同具有溯及力,也可以面向未来,使合同不具有溯及力。所谓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全部履行完毕以前,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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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裁定认为周士海的申请不符合再审的申请理由,予以驳回。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定书中支持了二审法院的结果,并将理由总结为如下四点:
(1)《合同法》第 167 条所规定的分期付款的适用范围一般发生在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与一般的买卖合同不同,分期付款买卖的标的物交付时间点与价款支付的时间点发生分离,买受人通常在未支付完价款之前就能取得标的物,并且与**人约定分次支付接下来的余款,**人也因此承担着买受人履行不能的风险;
(2)汤长龙与周士海约定的转让的标的物是股权,二人在没有经过工商登记部门股权变更登记之前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尽管汤长龙已经于一审审理的过程中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股权的价值也依然存在于公司之中,因此不会发生周士海转让的价款难以回收的风险。
(3)从诚实信用的角度出发,周士海的***选择应当是要求汤长龙继续履行,而不是解除合同。
(4)本案的标的物股权已经登记在了汤长龙名下,汤长龙对此也表示了要继续支付价款,不存在周士海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 股权纠纷是目前公司中纠纷案中**多的一种。长宁区股权转让诉讼多少钱
股权转让时,股权其实已经变动,只是没有登记,此时怎么办?黄浦区**诉讼哪位律师好
仲裁条款,是合同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的、约定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交某某仲裁**会裁决的书面协议。股权转让合同的仲裁条款虽然依附于股权转让合同,但在意思上可以**存在。仲裁条款的**性是指仲裁条款虽然依附于主合同,但与主合同构成了两个**的契约;仲裁条款的有效性不受合同效力的影响。
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协议**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在经济或商贸合同中,合同当事人除约定交易对象、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外,还可以在合同中设立“争议解决”条款;如果在争议解决条款中进一步选择将争议提交仲裁**会仲裁,即成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根据我国现行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条款的规范内容为:双方将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某某仲裁**会、按该仲裁**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根据我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形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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