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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企业商机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股权激励有几种形式可供借鉴。青浦区应收账款质权律师

原油宝时间的讨论

在关于这些交易规则设计之下的交易风险,中行的风险提示也存在问题,包括交易前和交易中两方面。在期货交易市场,多头穿仓后,倒欠交易机构保证金属于正常现象,但在产品协议中,中行并未明确提示会有比损失全部本金更高的风险。另一方面,CME在4月8日开始修改应对负油价的软件编程,4月15日发布的测算公告已提示可能产生零价格或负价格,并更改清算和交易系统以确保交易正常进行,但中行并未对此向客户进行任何形式的风险提示,尤其是知道手中握有大量的净多单头寸的情况下。 崇明区运输合同律师谷歌的双层股权设计为大家提供了一个思路。

给付货币之诉的管辖地界定

上海万英军律师意见

  本案双方建立的是系统开发软件的买卖合同关系,C公司的办公地址即上海市,合同签订地在上海市,C公司以A公司的委托要求完成软件交付为履约内容.双方未在合同中就合同履行地做出明确约定.涉案软件开发整个过程都在C公司位于上海市办公场所内完成,因此,合同实际履行地亦在上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对“合同履行地”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A公司因要求C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而产生的支付金钱之诉求,其争议指向的并不是针对合同中的“给付货币”义务,而是针对“其他义务”,应归属于“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来界定合同履行地.

  本案A公司以C公司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为由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虽然其诉讼请求体现了给付货币的内容,但很显然,双方争议标的是C公司提供的商品是否符合约定以及合同关系是否应当解除,返还货款、赔偿损失等.货币的给付*是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故本案争议的履行义务一方应为C公司,即应以C公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股权激励,是指给予经营者部分公司股权,让经营者能够以公司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的决策,分享企业的利润、承担企业经营中的风险,从而能够以股东的身份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的一种激励方法.股权激励是在一定的条件下,给予员工部分股东权益,使将自身的发展与企业的长期发展捆绑起来,当企业与员工利益趋于一致,二者才能共同进步共同成长,企业由此可以获得长期、稳定的发展.

    上海贸悦万律师擅长股权激励制度的设计,并为公司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公司**人才留用的股权激励计划。

防范法律风险..

公司企业的竞争环境大量存在各种不容易被发现的法律风险和陷阱..例如:合同**和陷阱;商业业务或交易违法或非法;债务人逃债、废债、欠债;知识产权问题;不容忽视的劳资问题;某些行政部门的违法或非法滥用职权……,这些司空见惯的法律风险和陷阱时时刻刻都在威胁着公司企业的健康发展,甚至于带来灭顶之灾..

助力公司合规经营..

公司合规越来越成为现代企业的重视..毕竟法律在调整公司企业的对外、对内的各种商业、经济、行政关系或者刑事关系中起着越来越关键的作用..建立法律关系,规避和化解法律风险,解决法律纠纷问题始终是贯穿公司企业从设立、发展、辉煌的成功道路中的必不可少的重要任务和内容..如果没有一个专业的律师陪同公司企业发展,经营者很难理顺合规关系..

助力商业谈判..

商业对手往往有法律顾问在法律服务方面的大力支持,而且往往以副总经理或其他身份参与商业谈判,为交易把关..这时候,如果公司没有法律顾问的参与,势必会在交易过程中处于劣势,存在遭受对方在法律方面暗算的危险,埋下商业风险和隐患的种子. 股权激励方案详细解析。崇明区股权转让律师

股权设计得好对公司发展的助力是不可估量的。青浦区应收账款质权律师

这几天,中国的投资者都在关注中行“原油宝”产品事件的进展。此轮国际油价的下跌,令投资者措手不及的是,银行的“纸原油”产品挂钩的境外期货合约结算价出现了负值,投资者产生巨大亏损。事件的来龙去脉已有诸多报道,不再赘述。***我们研讨一下该事件解决过程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主要探讨几个方面,一是中行“原油宝”规则设计是否存在瑕疵,二是投资者损失的责任承担,三是投资者**的法律程序。

***个问题,我认为中行“原油宝”的业务规则设计确有瑕疵,尤其是移仓过程中的风控问题。4月20日22时始,投资者的账户处于冻结状态无法交易,但外盘仍在交易过程中。此时投资者已丧失账户操作权,将尚未平仓的头寸暴露在巨大的风险之中。报道称,中行客服回应,中行原油宝若为合约***交易日,则交易时间为8:00-22:00,“超过22:00银行则不会进行强平操作”。而当日晚22点后油价跌入***的负值,保证金跌至20%以下。有观点认为,即便中行无法在外盘平仓,其也应遵守与客户之间的20%保证金的平仓线约定。因为中行提供给投资者的实质上是一种“仿真数据”,其接收了客户的指令之后无法做到每笔完全对应的下到外盘,客户交易有可能是中行系统中的虚拟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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