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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企业商机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受贿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构成犯罪的标准不相同,处罚也不相同。

     按照刑法第385、386条及第383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 000元,即构成受贿罪(不满5 000元的,必须是“情节较重”的,才构成受贿罪),受贿罪的法定比较高刑为***。但是按照刑法第387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受贿,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受贿罪。按照比较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在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下,单位受贿10万元才构成受贿罪。单位犯受贿罪,除了对单位判处罚金之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法定比较高刑为5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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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犯罪的原理予以不同的处理:

     其一,如果使用人故意隐瞒自己使用资金的真实用途,以其他个人用途为由,指使、唆使、参与策划挪用资金,而后却将资金用于非法活动或营利活动,挪用人一直处于被蒙蔽状态而不知晓实情的,对挪用人应以“挪用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要件来认定犯罪的成立;而对使用人则应以“挪用资金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要件来认定其是否构成犯罪。

     其二,如果使用人故意隐瞒自己使用资金的真实用途,以其他个人用途为由,指使、唆使、参与策划挪用资金,而后将资金用于非法活动或营利活动,挪用人事后知道却表示同意或默许的,则挪用人与使用人一样,均应以“挪用资金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要件来认定是否成立犯罪。

     其三,如果挪用人与使用人对于挪用后的资金的具体用途虽没有明确的认识,但有着共同的概括的认识,则对挪用人和使用人均应以挪用后资金的实际用途所对应的要件来认定是否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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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贤区**刑事辩护哪家律师事务所好单位行贿罪你知道多少?

    挪用资金罪的数额计算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行为人多次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情况,这时,挪用资金的数额计算相对比较复杂,这就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处理。

     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其一,行为人多次挪用本单位资金,用于除营利活动、非法活动以外的其他一般合法性活动的,如果每次挪用都在三个月以内归还的,自然不成立犯罪,也就不涉及犯罪数额的计算;但如果是连续挪用,即用后一次挪用的资金归还前一次挪用的资金,则其数额应以***一次未归还的实际数额计算。至于挪用时间,由于这一系列的挪用行为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因而应当从***次挪用时起算。

       其二,行为人多次挪用本单位资金,用于除营利活动、非法活动以外的其他一般合法性活动的,应将其多次挪用的数额相加来认定行为人挪用资金的数额,但其中挪用时间未超过三个月的,挪用数额不相加。至于挪用的时间,应按照各次挪用的时间计算。

       其三,行为人多次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由于这两种情形在犯罪的成立上没有挪用时间的限制,因此,应当分别将多次挪用的数额相加来计算挪用数额。

       其四,行为人多次挪用本单位资金,并将挪用的资金用于刑法第272条第1款所规定的两种以上的用途的。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单位可犯本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构成非 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上海万英军律师在经济类犯罪的刑事辩护上理论深厚,经验丰富。 合伙企业挪用资金构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设立过程中的公司企业犯罪

1.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单位可犯本罪。

2.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单位可犯本罪。

3.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或者公司、企业**,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发行**、**罪。单位可犯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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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营业主即私营企业资产的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通常私营企业的法定**人就是私营业主。根据1988年7月1日施行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私营企业就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它分为三种: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由于修订后刑法第三十条只规定了公司、企业实施的单位犯罪,并未区分公司、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因此,修订后刑法施行后,司法实践中,许多同志对私营业主以自然人身份和以私营企业法定**人身份实施的犯罪不能准确界定,对私营业主以其私营企业法定**人身份实施的单位犯罪存在一些模糊认识,直接认定为自然人犯罪,只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在很大程度上放纵了私营业主的犯罪,既破坏了修订后刑法的正确贯彻实施,又不利于准确打击私营业主犯罪,不利于保护私营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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