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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协商解除比较大的特征是在发生一定情况后,双方通过对已发生的情况自由协商来消灭合同效力。相对单方解除而言,协商解除不以解除权存在为必要,解除行为也不是解除权的行使,其本质即为在原合同当事人之间重新订立一个合同,合同内容为废弃先前的双方合同关系,使双方基于先前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

当然,有效的协商解除必须就解除事项达成要约承诺。故协商解除相较于单方解除更为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适用范围更加***,形式更具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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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解除权,《合同法》第六章的章名为“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法律在第 91 条规定了 7 种合同终止的具体原因,合同解除便是重要的原因之一。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具备了合同的解除条件,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可以就此主张合同关系消灭。这种消灭的效果可以面向过去,使合同具有溯及力,也可以面向未来,使合同不具有溯及力。所谓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全部履行完毕以前,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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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在第 94 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五种情形:一是不可抗力,通常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等客观情形,此时双方当事人均没有过错;二是预期违约,

此种情形包含了两类状况,

一是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的,也叫明示毁约,

另一类是当事人以实际行为表示不履行债务的,也叫默示毁约;

三是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且经过催告后仍不履行;

四是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主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五是其他情形,也就是通常我们所说的兜底条款。立法者认为设置法律规定解除的条件“并不是说具备这些条件,当事人必须解除合同,是否行使解除的权利应由当事人决定;同时……为了鼓励交易,避免资源浪费,合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非当事人要求,又必须解除的合同,不应解除而应继续履行。”由此可见规定解除条件的目的在于防止合同当事人任意解除合同,确保交易的稳定。

      信赖利益损失是指在缔约过程中或者履行过程中,因为合理信赖对方所做的允诺而遭受的损失。通常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损失,又称“积极损害”,另一种是间接损失,又称“消极损害”或“机会利益”。

      直接损失,是指一方因他方的缔约过错行为所导致的现有财产的减少。具体包括:***,受害方为了缔结契约所实际支出的费用,包括交通差旅费用、办公费用、邮递通讯费用等;第二,受害方为准备契约的履行而所花去的费用,如雇佣员工的费用、仓储保管费、购置材料费以及保险费等;第三,受害人在前两类支出中遭受的利息损失。直接损失通常具有现实性、确定性、合理性的特点。

      间接损失,是指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机会所产生的损失。通常来说,有两种类型,其一是指由于信赖合同有效而放弃与第三人的订约机会所带来的损失。其二是损害方的行为使相对方丧失了与其订立对己更为有利的合同机会。交易机会损失所导致的损害并非直接财产的损害,具有纯粹经济损失不特定性的特点,符合纯粹经济损失的定义,其性质应属于纯粹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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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市场经济实践中,这种公司内部的组织结构和公司外部的法律行为之间的关联往往会发生交叉。其中,有限责任公司的隐名股东现象就是这种交叉法律问题的重要方面。首先,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较强的人合性,股东之间往往具有除投资关系之外的其他社会关系,而部分股东因为多方面的原因,希望投资公司来获取收益,但又不愿意成为公司的正式股东,这部分股东就成为隐名股东的主要构成部分。而他们与公司正式股东,又称显名股东之间关于股份问题的内部协议的效力,一方面要考量股东之间的意思表示及签约的法律问题;另一方面还要考量与公司发生交易关系的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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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股权转让当事人可以合意选择履行义务的地方作为纠纷的管辖法院。如果合同对义务履行地没有明确说明的,就只能在纠纷发生后,根据争议标的类型进行划分,由此确定纠纷的管辖法院地。

1. 以给付货币为争议标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协议履行地。股权转让纠纷中,部分原告作为股权转让的出让方,履行了股权变更手续后,受让方不支付价款的,故诉讼请求判令对方当事人支付合同应支付的对价,此时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2019)比较高法民辖终 18 号】中,比较高院认为:“已经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股权转让款,故案涉股权转让合同中合同履行地应为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

2. 争议标的为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为合同履行地。股权转让协议作为双务合同,原告起诉时如果请求确认受让股权取得股东资格、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履行义务的一方为合同履行地,亦转让股权的行为地,实务中通常是以公司注册所在地为履行地。根据《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应以转让股权的行为地作为合同履行地。

3. 股权转让协议没有实际履行,又没有明确履行地的,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适用被告人住所地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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