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的退出机制
股权激励是与激励对象的身份密切相关的,是为了激励本公司员工的工作绩效而设的.所以,当激励对象在某些情形下离职时,其公司员工的身份就随之失去了,公司一般都会对这部分激励对象的股权作出相应的股权激励退出机制的规定.
我们下面就激励对象离职的原因作一下文章,这么做的目的是为了区分匹配不同的回购价格和回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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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或股权退出要早做规定。崇明区股权激励法律顾问哪位经验多
激励对象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导致劳动关系的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当劳动者出现下列情形时,用工单位可以单方面同其解除劳动合同.具体情形包括:
a.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c.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d.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
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e.劳动者以**、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工单位在违背真实
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F.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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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诉讼线,是指企业股东拥有了总股本的1%股权后,就可以拥有间接调查和起诉的权利,也称派生诉讼权。在《公司法》第151条中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天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1%的持股比例也成为了拥有代位诉讼权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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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股,又叫“虚拟股”,也是股权激励的模式之一,就是指未出资而获得了公司相应的股份。事实上,干股并不是真正的股份,因为如果一个人拥有了一个公司的股份是要按照比例享有公司分红与责任等权利的。而在实际中,纯粹意义上的干股是不存在的。只有公司出于某一目标,才会对企业管理者、**技术骨干等人员给予一定比例的干股激励。干股也有几种形式,一种是只送分红的干股,一种是即送股又送分红的干股,这种干股可以使得获得者成为真正意义的小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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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此种退出情形,我们建议股权回购:当激励对象完成了相应的服务期,可考虑让激励对象保留部分已行权的股权.例如激励对象如果在服务期限内主动从公司离职或因自身原因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经公司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不含三分之二),并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通过(含三分之二)批准,可以按以下方式处理:
1.不满3年的,则由公司回购其全部股权的**,且在价格的确定上应当进行低价甚至是原价回购;
2.3年以上不满5年的,则其全部股权的30%留给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其全部股权的70%,兼顾对激励对象已经尽职尽责地服务了一定的期间的肯定,但激励对象仍未依约完成服务期限,因此回购70%的股权的价格应当也设置为低价甚至是原价回购;
3. 5年以上的,则由公司回购其全部股权的50%,另有10%按激励方案签订之日(或代持协议签订之日)起至退出之日的年限(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逐年匀速回购,其余30%可以保留,也可以让公司回购,有激励者自行决定.因激励对象已完成了服务期限,所以出于激励效果的考虑应当约定以较高的价格进行回购,以实现对激励对象的补偿. 业绩考核,有几种方式?上海法律顾问哪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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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起草、制定履行合同的规则,结合《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等之规定,制定员工履行合同规范,完善履行手续,进行证据保全,防范因证据缺失导致败诉风险;
制定合同管理制度,就合同签订、履行、保管、归档等制定具体管理措施;
对履行中的合同进行审查,如有漏洞,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服务知识产权是我们服务的重点之一。具体包括著作权保护、专利权保护、商标权保护、非**技术保护、商业秘密保护及反不正当竞争等。通过我们的工作,使公司在产品开发、产品销售、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过程中,不会违反《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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