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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郑师傅未上班期间公司还在计考勤,所以他们扣除的500元并非郑师傅的工资。后经法院查明,原被告双方确实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去年7月12日,“兴华利”通过银行发放工资,随后的8月12日、9月14日和10月11日,分别发放工资1800元、1840元和1960元。今年7月2日,郑师傅向绍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未在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于是郑师傅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郑师傅的入厂时间,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由被告提供证据。而“兴华利”公司未在指定时间内提供由其持有的考勤记录、工资发放清单及职工名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同时,“兴华利”也没举证证明去年10月11日发放的工资1960元是其补贴给郑师傅的双倍工资差额,因此,法院对于被告的辩称不予采信。根据郑师傅提供的银行存折显示的工资金额,并通过计算,法院认定郑师傅9月份应发工资为2460元,“兴华利”应补足原告500元。至于双倍工资差额,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因此。惠山区职业经济纠纷

新婚买房应明确以谁的名义 新婚买房需要明确以谁的名义吗以谁的名义买房好答案是需要,以你自己的名义。因为按照银行惯例,在购买商品房时,如果要办理共同**,共同**人的关系就必须明确,如夫妻关系、子女关系,否则不予办理。   有房才有家,福利分房的终结和住房**的流行,让越来越多的年轻情侣加入了婚前购房的行列。此时,如果双方还未履行结婚登记,会有小小的周折。   这种情况下,名义上的**人只能是一位。而在售楼处,如果是**买房的话,只能按“谁**谁签字”的原则处理,保证购房合同、**合同和房产证上签名的统一。   因此,情侣双方一定要在事先就明确以谁的名义购房。如果双方共同出资,且一定要署上两个人的名字,也不是没有解决办法。法律**建议情侣们在共同购房前可以申请一份共有产权证,也就是房产证上依然是一个人的名字,但附带的共有产权证可以明确房产的共同归属,这一约定受到法律保护。与此同时,双方确认各自的出资额或所占份额,进行必要的公证。一旦发生谁也不愿看到的变故、出现财产纠纷时,就可以对此进行清晰的分割。专业经济纠纷律师

    潘卫斌律师教你如何处理物业产权***发布时间:2019-07-31来源:浏览次数:876在物业产权方面,存在着不少***可以说是不争的事实,那么该如何预防物业产权***呢?针对目前市场上存在较多这样的问题,江苏储君律师事务所的潘卫斌律师从几个方面解析了如何预防物业***。房屋的产权也即房屋的所有权,取得了房屋的产权便对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一般的商品房买卖都要约定产权归买方所有,但在实践中由于约定不明,或法律手续不全,而使产权不明,或发生产权归属争议,或长期无法办理产权凭证的事时有发生。如有的购房合同中对产权的归属这样规定“房屋归买方使用”,买方认为使用权与产权没有什么区别,签了合同后当得知使用权只是产权的四项权能之一,并要求办理产权证遭拒绝后,便常会和卖方发生***。另外,预售房屋有着严格的法律要求,如必须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等。不具备上述条件,预售行为则属非法,双方所签的购房合同无效,购房者便不可能取得合法的产权。还有,在划拨土地上或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房,而以商品房对外出售,也是非法的。

    买这样的房子也不可能取得合法的产权。出现了上述问题后,购房者可以采取的对策有:一是协商或等待。直接与售房单位、开发商、物业管理单位进行交涉,求得问题的合理解决。如果问题不仅体现在自己身上,而是很多购房者都遇到的共同问题,则由其他购房者、开发商或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措施,自己的问题也得到解决。二是调解。由第三方或有关部门出面,对双方在购房中发生的争议进行调解,从而使问题得以解决,出面进行调解的单位可以是代理商、律师、行政部门、消费者协会或人民法院。三是行政裁定。根据问题的性质,提交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作裁定,还可以对行政裁定申请行政复议,即通过行政的手段使问题得以解决。四是仲裁。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订立发生争议时的仲裁条款,也可在问题出现后订立仲裁协议,把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裁决。五是诉讼。问题出现后,协商、等待、调解、行政裁定都没有使问题得到解决,又未达到仲裁协议,就应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求得法院的公正判决,如对方触犯了刑法,还应由检察院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通过上述手段总会把问题解决,但这毕竟是事后的补救手段,解决办法是预防,也就是按购房的基本程序,逐步地、严格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虽然其病征的发现是在第三人依法关闭并不再继续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期间,但依职业病常识可知其致病原因应是长期的井下采煤工作,其致病时间应发生在就业工作的过程中。因此,巫山县社会保险局应当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原告杨乾华要求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巫山县人民法院判决:一、由被告巫山县社会保险局给付原告杨乾华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此款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付清;二、由被告巫山县社会保险局从2010年12月起按月支付原告杨乾华的伤残津贴,判决生效前的月伤残津贴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付清,其余伤残津贴按月支付。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刑事辩护的价值和魅力发布时间:2019-08-26来源:浏览次数:517近年来,刑事辩护的价值和作用,越来越得到政法领导层、执法和司法机关及其人员的普遍认可。但对于刑事辩护的独特价值,仍有进一步分析和阐释的必要。专业化,是刑事辩护的必由之路。为什么要专业化?简单地讲,是因为整个刑事司法体系都是专业化的,刑事辩护必须专业化才行。负责侦查的刑警是专业化的,而且分工越来越细,不仅有刑侦。惠山区职业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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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令:驳回原告宋文军要求确认其具有被告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之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宋文军提出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了(2014)西中民四终字第0027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审宣判后,宋文军仍不服,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2014)陕民二申字第00215号民事裁定,驳回宋文军的再审申请。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通过听取再审申请人宋文军的再审申请理由及被申请人大华公司的答辩意见,本案的焦点问题如下:1.大华公司的公司章程中关于“人走股留”的规定,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该章程是否有效;2.大华公司回购宋文军股权是否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大华公司是否构成抽逃出资。针对***个焦点问题,首先,大华公司章程第十四条规定,“公司股权不向公司以外的任何团体和个人出售、转让。公司改制一年后,经董事会批准后可以公司内部赠与、转让和继承。持股人死亡或退休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继承、转让或由企业收购,持股人若辞职、调离或被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人走股留,所持股份由企业收购。惠山区职业经济纠纷

潘卫斌 律师 事务所合伙人,大学本科法律专业毕业。10年警察工作经历,积累了丰富的人生阅历和工作经验。1998起从事律师执业,以追求公正、正义为宗旨,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准则。执业中做到耐心解释、热情接待、据理力争。通过大量的诉讼案件的代理,和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将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有效的结合起来,比较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16年12月21日被无锡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聘请为刑事案件**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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