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商机
经济纠纷企业商机

    刑事辩护律师首谈刑事拘留发布时间:2019-07-17来源:江苏储君律师事务所浏览次数:1286对于刑事拘留?很多人都是很陌生的,当收到刑事拘留书的时候很惶恐,不知道该怎么办?据此江苏储君律师事务所的潘卫斌律师给大家普及一下刑事拘留的相关法律内容,对于刑事拘留是这样说的。1.刑事拘留/后果严重吗?被采取了刑事拘留说明涉嫌了刑事犯罪,存在潜在的刑事法律风险,尤其是在我国现行的刑事侦查制度和手段的情况下,被采取刑事拘留后被追究刑事责任即被判刑的几率非常大,公安机关采取拘留措施时一般已经掌握了一定的证据材料,经过拘留后的侦查活动,可能进一步转为逮捕而继续侦查,因此一旦被刑事拘留不能存在侥幸心理,应当尽快咨询并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提供专业帮助,避免合法权益受到侵害。2.刑事拘留/有什么程序?公安机关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然后由提请批准拘留的单位负责执行。3.刑事拘留/会关押在哪里?嫌疑人归案后,在送往看守所之前,一般会临时羁押在公安机关的办案区,该区域有全程的录音录像,以保证办案的程序合法有效。张家港**经济纠纷

潘卫斌 律师 事务所合伙人,大学本科法律专业毕业。10年警察工作经历,积累了丰富的人生阅历和工作经验。1998起从事律师执业,以追求公正、正义为宗旨,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准则。执业中做到耐心解释、热情接待、据理力争。通过大量的诉讼案件的代理,和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将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有效的结合起来,比较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16年12月21日被无锡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聘请为刑事案件**库律师。张家港**经济纠纷

    即便是能够判断出案件的走向,对案件的**终结果也是无法保证的。“取保候审”也不是案件的**终结果,只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并不意味着案件的结束。并且当事人想要取保候审就必须要满足取保候审的法定情形,如果当事人不具备这些情形,律师也不可能编造出明显不存在的事由。刑事辩护律师主要的目的是让无辜者不受冤屈,而不是让有罪者免于刑罚。如果案件的证据确凿,刑事律师的辩护空间是非常小的。刑事辩护律师不能让每个案件的当事人都无罪释放,更多的是在侦查机关的证据来源和逻辑的层面提出不同的意见和建议。律师更多的只能从证据和事实方面出发,保证嫌疑人的利益,对于故意犯罪,侦查机关需要证明犯罪嫌疑人“明知”,如果犯罪嫌疑人“乱说话”很容易被冤枉。客观事实只有当事人知道,无论是律师还是侦查人员、检察官、法官都只知道法律事实。一旦当事人表述错误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且与其他证据意外保持一致,只能成为证据上的“罪人”。这也说明刑事案件“律师介入越早越好”,特别是在保留着“侦查为中心”传统办案风格的地区。律师刑事辩护,他的效果就是让家属知道案件发展状况,让当事人知道案件走向,让当事人及其家属“明白”法律关系。同时。

从诉讼效率角度考虑,证明标准也不宜设置过高   对公诉方施加严格的证明标准的同时还应兼顾诉讼效率,防止因证明标准设置过高,导致合法证据无谓流失,从而影响打击犯罪。   在非法证据排除中,要求公诉方对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达到“确实、充分”,其调查取证的范围之广和难度之大是显而易见的,**终会导致案件审理拖延。因而,证明标准并非越高越好,适当而可行的标准才是科学的。

    实践中常有不具备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原告进入审理环节,如以已经死亡的公民的名义起诉、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义进行起诉等,这类情形经审理发现的,应裁定驳回起诉。6、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7、有仲裁前置程序的。当事人约定仲裁的,应告知原告先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否则应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但仲裁条款、协议无效、失效或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或当事人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除外;对未经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亦不能直接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对虽经劳动仲裁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如用人单位对职工进行劳动行政管理而与职工发生的争议、职工下岗引发的争议等,系不是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如当事人不服而向法院起诉的,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8、对起诉有时间限定的。如《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受理后发现此种情形的,即应裁定驳回起诉。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太仓在线经济纠纷

张家港**经济纠纷

    有些还装订成册或印编成书,这些虚假材料少则几十页,多则上百页,浪费了纸张、粉墨、电费等办公资源。此看似事小,但全国所有3500余家法院加起来,浪费着实惊人。二是一些法院为了在考核中取得好成绩,搞考核公关,向上级有关考核部门和人员请客送礼,浪费了大量经费。二、绩效考核制度有时对个案司法公正的实现起反作用实践中,在绩效考核与个案公正面临矛盾时,绝大多数法院和法官都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前者。如此一来,法院绩效考核反而成了个案公正的绊脚石。这方面的例子非常多,现列举如下:情形一:某当事人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某法官的违法违纪线索,证据确凿而充分,但由于对法官进行处分势必会影响到该院的年终绩效考核成绩乃至文明单位奖金等切身利益,该院**终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当事人的举报,*内部对法官进行口头警告。情形二:某法院为了在年底考核时提高案件结案率,规定年底绩效考核前20天不予立案,从而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无法及时行使,债权无法及时实现,给当事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情形三:某人向某法院反映自己案件裁判结果存在明显问题,请求依法再审。法院经初步审查后认为,该案裁判确有错误。张家港**经济纠纷

潘卫斌 律师 事务所合伙人,大学本科法律专业毕业。10年警察工作经历,积累了丰富的人生阅历和工作经验。1998起从事律师执业,以追求公正、正义为宗旨,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准则。执业中做到耐心解释、热情接待、据理力争。通过大量的诉讼案件的代理,和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将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有效的结合起来,比较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16年12月21日被无锡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聘请为刑事案件**库律师。

经济纠纷产品展示
  • 张家港**经济纠纷,经济纠纷
  • 张家港**经济纠纷,经济纠纷
与经济纠纷相关的文章
与经济纠纷相关的产品
与经济纠纷相关的**
与经济纠纷相似的推荐
产品推荐 MORE+
新闻推荐 MORE+
信息来源于互联网 本站不为信息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