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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诉讼效率角度考虑,证明标准也不宜设置过高   对公诉方施加严格的证明标准的同时还应兼顾诉讼效率,防止因证明标准设置过高,导致合法证据无谓流失,从而影响打击犯罪。   在非法证据排除中,要求公诉方对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达到“确实、充分”,其调查取证的范围之广和难度之大是显而易见的,**终会导致案件审理拖延。因而,证明标准并非越高越好,适当而可行的标准才是科学的。 锡山区职业经济纠纷解决

律师事务所简介 江苏储君律师事务所是经由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储君的标记图形,隐含储君的拼音字母"C、H、U、J、U、N",充分演绎事务所品牌名称,整个标记造型采用左右严谨对称的设计手法,形似成功人士交流、沟通,同时以更宽广的胸怀与社会各界协手合作,共同促进事业繁荣发展的良好心愿,充分传达"圣势无痕,达观同益"的理念,象征"公平、公开、公正"。在非诉讼方面专业从事公司法律风险防范、内控体系构建、投资策划、收购兼并、公司重组、破产、清算法律服务;在诉讼方面主要从事民商事领域的风险诉讼代理。善于将工商管理和财务管理专业知识融合到法律服务体系,更专业、更切合实际地提供***质量的法律服务。  律师简介 潘卫斌 律师 事务所合伙人,大学本科法律专业毕业。10年警察工作经历,积累了丰富的人生阅历和工作经验。1998起从事律师执业,以追求公正、正义为宗旨,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准则。执业中做到耐心解释、热情接待、据理力争。通过大量的诉讼案件的代理,和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将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有效的结合起来,比较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锡山区职业经济纠纷法律咨询

    但宣判无罪势必影响检察院的考核成绩,并**终影响法检两院关系和今后的相互配合。法院审委会经过讨论,**终决定对被告人定罪但从轻处罚。事实上,笔者以上所举情形**是冰山之一角,而且它也***不是个别法院、个别法官的个别行为,它是一种普遍现象。情形六说明了法官审理个案不仅要受法院绩效考核指标的影响,而且有时还要被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政法委等部门的绩效考核指标左右。各种考核指标的存在,给法院和法官依法、公正、**行使审判权戴上了重重枷锁,而现实中敢于或能够打破这些枷锁的法官屈指可数。三、绩效考核为上级法院相关人员提供了权力寻租空间下级法院对绩效考核普遍是深恶痛绝,欲先除之而后快,而上级法院对绩效考核的心态却很矛盾、很纠结。一方面,上级法院也要面对更上一级法院的考核,也要为应对考核而造假,也是绩效考核制度的受害者;另一方面,其在对下级法院进行考核排名时也很为难,既要排出名次,又不想得罪人,着实是一件难办的事。但即使这样,上级法院中的大多数人,尤其是那些部门领导和后勤部门工作人员,仍然对绩效考核持欢迎态度。在冠冕堂皇的理由外衣下,真正的动机是他们能从绩效考核中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在一些地方。

    而这与现代社会“行为与责任相统一”的过错责任原则是格格不入的。众所周知,任何一个单位,既有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工作的人,也有得过且过、当***和尚撞***钟的人,甚至还有整天不上班的吃空饷者。如果一个单位在绩效考核中成绩落后,那么对于那些兢兢业业工作的人就是一种不公平——凭什么别人的工作失误或懈怠要由我来共同承担?即使在绩效考核中取得好的名次,那么对于那些兢兢业业工作的人仍然是一种不公平,凭什么自己辛辛苦苦工作换来的劳动果实(比如文明单位奖金),那些整天无所事事、庸庸碌碌过日子的人一样可以共享?正因为此,科学的绩效考核制度的考核对象必须是具体的个人而不应是单位或者其内设机构。但在现代管理制度下,针对某个单位或部门的绩效考核制度实践中确实普遍存在。笔者观察后认为,针对某个单位或部门的绩效考核制度的正当性需要建立在以下两个基础之上:一方面,考核者与被考核对象之间必须是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的上下级关系。另一方面,在被考核对象是一个单位或者部门时,被考核对象的负责人与其所属的工作人员之间也应当是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的上下级关系,因为只有这样。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锡山区专业经济纠纷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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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辩护律师首谈刑事拘留发布时间:2019-07-17来源:江苏储君律师事务所浏览次数:1286对于刑事拘留?很多人都是很陌生的,当收到刑事拘留书的时候很惶恐,不知道该怎么办?据此江苏储君律师事务所的潘卫斌律师给大家普及一下刑事拘留的相关法律内容,对于刑事拘留是这样说的。1.刑事拘留/后果严重吗?被采取了刑事拘留说明涉嫌了刑事犯罪,存在潜在的刑事法律风险,尤其是在我国现行的刑事侦查制度和手段的情况下,被采取刑事拘留后被追究刑事责任即被判刑的几率非常大,公安机关采取拘留措施时一般已经掌握了一定的证据材料,经过拘留后的侦查活动,可能进一步转为逮捕而继续侦查,因此一旦被刑事拘留不能存在侥幸心理,应当尽快咨询并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提供专业帮助,避免合法权益受到侵害。2.刑事拘留/有什么程序?公安机关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然后由提请批准拘留的单位负责执行。3.刑事拘留/会关押在哪里?嫌疑人归案后,在送往看守所之前,一般会临时羁押在公安机关的办案区,该区域有全程的录音录像,以保证办案的程序合法有效。锡山区职业经济纠纷解决

潘卫斌 律师 事务所合伙人,大学本科法律专业毕业。10年警察工作经历,积累了丰富的人生阅历和工作经验。1998起从事律师执业,以追求公正、正义为宗旨,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准则。执业中做到耐心解释、热情接待、据理力争。通过大量的诉讼案件的代理,和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将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有效的结合起来,比较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16年12月21日被无锡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聘请为刑事案件**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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