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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企业商机

    郑师傅要求“兴华利”支付2011年6月10日至2011年9月10日的双倍工资差额符合法律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标准为标准工资,不含***及节假日部分工资。因此,法院最终按照郑师傅主张的60元/天计算,为3960元(66天×60元/天)。指导案例-宋文军诉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8年6月20日发布)关键词民事/股东资格确认/初始章程/股权转让限制/回购裁判要点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初始章程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明确约定公司回购条款,只要不违反公司法等法律强制性规定,可认定为有效。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初始章程约定,支付合理对价回购股东股权,且通过转让给其他股东等方式进行合理处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七十四条基本案情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华公司)成立于1990年4月5日。2004年5月,大华公司由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宋文军系大华公司员工,出资2万元成为大华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大华公司章程第三章“注册资本和股份”第十四条规定“公司股权不向公司以外的任何团体和个人出售、转让。新北区职业经济纠纷法律咨询

    但宣判无罪势必影响检察院的考核成绩,并最终影响法检两院关系和今后的相互配合。法院审委会经过讨论,最终决定对被告人定罪但从轻处罚。事实上,笔者以上所举情形仅仅是冰山之一角,而且它也***不是个别法院、个别法官的个别行为,它是一种普遍现象。情形六说明了法官审理个案不仅要受法院绩效考核指标的影响,而且有时还要被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政法委等部门的绩效考核指标左右。各种考核指标的存在,给法院和法官依法、公正、独立行使审判权戴上了重重枷锁,而现实中敢于或能够打破这些枷锁的法官屈指可数。三、绩效考核为上级法院相关人员提供了权力寻租空间下级法院对绩效考核普遍是深恶痛绝,欲先除之而后快,而上级法院对绩效考核的心态却很矛盾、很纠结。一方面,上级法院也要面对更上一级法院的考核,也要为应对考核而造假,也是绩效考核制度的受害者;另一方面,其在对下级法院进行考核排名时也很为难,既要排出名次,又不想得罪人,着实是一件难办的事。但即使这样,上级法院中的大多数人,尤其是那些部门领导和后勤部门工作人员,仍然对绩效考核持欢迎态度。在冠冕堂皇的理由外衣下,真正的动机是他们能从绩效考核中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在一些地方。武进区处理经济纠纷哪个胜率高

恶意欠薪罪立案标准? 只有具备以下三个方面才构成恶意欠薪罪,因此,本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也就是说当事人基本上有支付劳动报酬的能力但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 2、数额较大,对于数额较大的具体定义还未明确规定,一般根据相关的司法实践来看,涉及数额为5000到10000的均可以被认定为数额较大; 3、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也就是经过政府机关干涉但依然不支付的。

    由于郑师傅未上班期间公司还在计考勤,所以他们扣除的500元并非郑师傅的工资。后经法院查明,原被告双方确实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去年7月12日,“兴华利”通过银行发放工资,随后的8月12日、9月14日和10月11日,分别发放工资1800元、1840元和1960元。今年7月2日,郑师傅向绍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未在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于是郑师傅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郑师傅的入厂时间,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由被告提供证据。而“兴华利”公司未在指定时间内提供由其持有的考勤记录、工资发放清单及职工名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同时,“兴华利”也没举证证明去年10月11日发放的工资1960元是其补贴给郑师傅的双倍工资差额,因此,法院对于被告的辩称不予采信。根据郑师傅提供的银行存折显示的工资金额,并通过计算,法院认定郑师傅9月份应发工资为2460元,“兴华利”应补足原告500元。至于双倍工资差额,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因此。

    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9、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其按申诉处理后予以拒绝的,应裁定驳回起诉。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法律规定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或经一定期限后再起诉的案件除外。综上可知,如果法院对民事***不予立案的话,则原告对不予立案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换言之,也就是可以通过上诉的方式来救济自己的权益。货款被“跑路”,是合同诈骗还是经济***?对于企业来说,有客户才有市场,才能获得效益。货款月结已成为企业间一种常见的结算方式。在月结日到期后,客户为了能够有充足的资金周转,也常以给付票据的方式进行支付,市场常见的支付票据也以支票居多,供应商收上来支票并非意味着到出票日时该支票能够顺利承兑,收上来的支票只相当于公司给供应商开出的一个承诺,能否承兑当然还要看支票账户是否有钱。从供货到结算,再到出票日,这期间可能长达两三个月,不少企业供货两三个月后,被拖欠的货款少则几万,多则上百万。在这样的情况下,一些企业跑路(倒闭)往往导致众多供应商的货款收不上来。武进区专业经济纠纷哪个律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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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 应如何支付加班费? 如果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即延长工作时间(通常说加班)。应先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元旦节、、、、、、国庆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实行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标准工作时间制度的企业,以及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全体职工已实行制度的企业,一般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除外)经批准延长工作时间的,可以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要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新北区职业经济纠纷法律咨询

潘卫斌 律师 事务所合伙人,大学本科法律专业毕业。10年警察工作经历,积累了丰富的人生阅历和工作经验。1998起从事律师执业,以追求公正、正义为宗旨,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准则。执业中做到耐心解释、热情接待、据理力争。通过大量的诉讼案件的代理,和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将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有效的结合起来,比较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16年12月21日被无锡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聘请为刑事案件专家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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