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务服务 >  虹口上门调解婚姻家事纠纷律师「上海灏思瑞律师事务所供应」

婚姻家事基本参数
  • 品牌
  • 灏思瑞律所
  • 公司名称
  • 灏思瑞律所
  • 诉讼业务
  • 经济案件代理仲裁,民事案件代理仲裁,行政案件代理仲裁,刑事案件代理辩护
  • 非诉讼业务
  • 专项法律服务,咨询及文书服务
婚姻家事企业商机

婚后的收入都属于夫妻共有:很多朋友都会认为只要是婚后取得都属于夫妻共有,这种理解非常普遍。其实,并不尽然,并不是所有婚后的收入都是属于夫妻共有。《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如,貂蝉与吕布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貂蝉发生工伤,获得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20万元,此时貂蝉与吕布离婚。该20万元为貂蝉个人所有,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用的生活用品;(各种大钻戒啊)。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如:貂蝉与吕布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貂蝉身为运动员象征国家参加里约奥运会夺金并获奖金100万元,因为该奖金具有人身专属性,所以为貂蝉个人所有。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继承编草案对打印遗嘱也作了相应规定,即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虹口上门调解婚姻家事纠纷律师

虹口上门调解婚姻家事纠纷律师,婚姻家事

离婚协议中夫妻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的,一方反悔可以撤销吗?实务中有两种观点:第1种认为,在未过户前可以适用合同法第1百八十六条自由撤销权的规定;第二种认为,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不同于单纯的赠与行为,不能适用自由撤销权的规定。小编同意第二种观点: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不能单独行使任意撤销权。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的解除、财产分割、子女抚育以及债务承担等涉及人身财产事项协商一致的协议,并带有感情因素,并不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可以理解为是附条件的赠与。并不因赠与财产的权利尚未转移,赠与人就当然有权撤销赠与,因此对离婚协议的审查不能简单适用合同法等价有偿的原则,而应着重从是否有违当事人真意、是否侵害子女和女方利益等角度进行考量。离婚诉讼婚姻家事对“情况危急”状态的认定,通常需要结合医学诊断或其他多方证据加以判断。

虹口上门调解婚姻家事纠纷律师,婚姻家事

条文解读:1、约定的形式:应采用书面形式。2、约定的范围:婚前财产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3、约定的时间:男女双方既可以在结婚之前就财产问题作出约定,也可以在结婚时或者婚后进行约定。4、约定的内容:男女双方可以约定的内容非常普遍,除约定财产归属外,还可以就财产的使用、管理、收益和处分等进行约定,也可以约定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债务清偿责任、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清算及分割等等。5、约定的效力:具体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对内而言,夫妻就财产问题所作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按照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对外而言,夫妻对财产关系的约定只有告知交易相对人,才对该相对人发生法律约束力。相对人不知道该约定的,该约定对相对人不产生效力,该债务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制下的清偿原则进行偿还。

法律上对遗嘱有效成立的中心要件包括:(一)遗嘱人立遗嘱时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遗嘱人立遗嘱时无行为能力,即使后来有了行为能力,该遗嘱仍属无效遗嘱。反之,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即使后来丧失行为能力,也不影响该遗嘱的效力。比如,实践中一些患有老年痴呆等疾病的老人所立的遗嘱,就有行为能力存在瑕疵而导致遗嘱无效的风险。(二)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立遗嘱时不存在受他人欺骗或胁迫的情形;又比如实践中可能发生遗嘱系伪造的或被篡改的情形,导致在认定效力时可能需要对其内容进行鉴定。动产从交付时起权利转移、不动产则从过户登记时权利转移。

虹口上门调解婚姻家事纠纷律师,婚姻家事

婚姻家事误区:只要军人不同意,就不能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3条的规定,“……可以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面3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即:(一)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军婚受法律更加严格的保护,但并不是军人一方不同意就离不掉,离不掉的前提是军人一方没有过错或者非其自身原因。如果是军人的过错导致对方要离婚,是可以离掉的。只要处理婚姻家事的案件越多,越会觉得婚姻家事案件对律师的要求越来越高。上海家暴婚姻家事咨询**

录音遗嘱是以录音形式订立的遗嘱,订立时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虹口上门调解婚姻家事纠纷律师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立法依据是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关于“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应当认定为赠与”,是指父母实际出资时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况下,从社会常理出发认定为赠与,这是基于父母出资借给子女买房的概率远远低于父母出资赠与子女买房的概率。但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父母对子女购房的出资是借贷关系的,则应当按照借贷关系处理。本条规定强调的,是如何处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出资问题,不是强调房屋的权属认定,否则会与后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内容相混淆。虹口上门调解婚姻家事纠纷律师

上海灏思瑞律师事务所主要经营范围是商务服务,拥有一支专业技术团队和良好的市场口碑。公司自成立以来,以质量为发展,让匠心弥散在每个细节,公司旗下婚姻家事法律服务,房屋、动拆迁法律服务,房产遗产法律服务,债权法律服务深受客户的喜爱。公司从事商务服务多年,有着创新的设计、强大的技术,还有一批**的专业化的队伍,确保为客户提供良好的产品及服务。灏思瑞律所秉承“客户为尊、服务为荣、创意为先、技术为实”的经营理念,全力打造公司的重点竞争力。

与婚姻家事相关的文章
与婚姻家事相关的问题
与婚姻家事相关的搜索
信息来源于互联网 本站不为信息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