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本指导原则中使用的术语亚硝胺是指N‑亚硝胺。4.本指南适用于新药申请(NDA)和简化新药申请(ANDA)的申请人。本指南还适用于向CDER提交含有化学合成片段产品的生物制品许可申请(BLA)的申请人、拟议药品的赞助商、药品主文件(DMF)持有人以及未获批准申请的上市产品制造商(例如根据《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D&C Act)第503B节(21 USC 353b) 由外包设施配制的药品和受《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第505G节(21 USC 355h) 约束的药品(即非 (OTC)专论药品))。本指南还适用于与 API 或药品制造商合作的合同制造商。2021年,山东大学淄博生物医药研究院当选为“中国检验检测学会信息与智能化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单位。新疆小分子亚硝胺杂质研究实验
含硝酸盐的原料,如硝酸钾,可能含有亚硝酸盐杂质。可容忍的亚硝酸盐杂质量取决于工艺,应由每个API制造商确定。据报道,仲胺或叔胺在某些原料和甲苯等新鲜溶剂中是杂质。如果API原料或中间体是在可能从其他工艺中引入亚硝胺杂质的地方(生产线)生产的,则这些原料和中间体可能会因生产现场的交叉污染而面临风险。API原料供应链意识是防止原料药亚硝胺杂质和交叉污染的重要因素。例如,在没有供应商监督的情况下,API制造商可能不知道其从供应商处采购的API原料中的亚硝胺杂质或前体。安徽药品中亚硝胺杂质研究院山东大学淄博生物医药研究院以产业链为导向建立了从分析研发到中试、注册报批的临床前药物研究平台体系。
对于药品质量控制的任何变化,如果这些变化可能对药品的特性、强度、质量、纯度或效力产生中等程度的不利影响,则必须在进行药品销售前至少30天提交补充材料,因为这些因素可能与药品的安全性或有效性有关。尽管这些控制措施有望提高对原料药或药品具有其声称或声称具有的特性、强度、质量、纯度或效力的保证,但在亚硝胺杂质的新控制措施的情况下,管理局没有将这一变化指定为可以在管理局收到补充后实施的变化(即在0天补充中生效的变化)。
仲胺、叔胺和季胺以及亚硝酸盐也可称为亚硝胺前体。在本指南中,原材料是一个通用术语,用于指用于生产中间体或原料药的起始材料、试剂和溶剂。供应商提供的含亚硝胺杂质的原材料:当供应商提供的原材料含有亚硝胺或前体时,可能会引入亚硝胺杂质。原子能机构观察到供应商来源材料中亚硝胺杂质的以下根本原因:在运输溶剂的储存容器之间转移杂质时,在新鲜溶剂(邻二甲苯、甲苯和二氯甲烷)中发现了亚硝胺。亚硝酸钠是某些起始材料(如叠氮化钠)中的已知杂质,可能存在并在酸性条件下与胺反应形成亚硝胺。研究院下属药物质量研究中心:是专业从事原料药、制剂等药物质量研究的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
本指南适用于目前在美国市场上销售的药品以及正在等待批准申请的药品。5.FDA一直与其他机构合作,分享与亚硝胺有关的技术安全和质量主题的科学知识和较新想法,并促进成员国之间的技术融合。在可能的情况下。这些机构包括欧洲药品管理局、欧洲药品质量和保健总局、加拿大卫生部、澳大利亚医疗用品管理局、巴西卫生监管局 (Anvisa)、日本卫生、劳动和福利部/药品和医疗器械局、新加坡卫生科学局、瑞士药品管理局 (瑞士)、世界卫生组织、亚 硝胺国际战略小组和亚硝胺国际技术工作组。山东大学淄博生物医药研究院生物技术平台包括合成室、发酵室、高温室、仪器室、细胞房等功能区域。内蒙古药品中亚硝胺杂质研究单位
研究院中心设有药用材料、医用材料、药物分析、样品稳定性考察、样品准备、IT机房、收样室等多个功能科室。新疆小分子亚硝胺杂质研究实验
欧洲药品管理局和加拿大卫生部已经认识到,药品中AI限值的10%或以下水平是省略制定规范的理由。请参阅EMA/409815/2020 Rev.16 7(2023年7月)和加拿大卫生部的“药品中亚硝胺杂质指南”(2024年3月)。如果确认性测试表明亚硝胺水平超过推荐的AI限值的10%,但在推荐的AI限制范围内,则应在放行和稳定性规范中建立亚硝胺控制。对于已批准的药品,该信息应在30天内作为补充提交。如果确认性测试表明亚硝胺水平超过推荐的AI限值,则制造商和申请人应对配方、制造工艺或包装进行更改,以确保亚硝胺含量保持在推荐的AI限制范围内。新疆小分子亚硝胺杂质研究实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