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油宝的法律大讨论
风险揭示是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在原油宝投资者开户交易时,中行没有提示投资者可能存在损失本金之外倒欠资金的风险,我猜测银行在那时也没有预料到结算价会出现负值。但是在CME修改交易系统并作出风险提示之后,中行没有尽到提示风险提示义务。关于中行是否有过失,我们已经讨论了很长篇幅,另外一个重要的问题是投资者损失的计算问题。以哪个价格为基准来计算扩大部分的损失,是按照22点停止交易时的交易价还是20%本金的平仓线价格?还是本金亏光为止?甚至是中行的观点,即交易者所有风险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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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
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清算组依据该清偿方案清偿债务后,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清算程序。
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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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费的收取已成行业惯例,出租人多享有宣布合同加速到期的权利,承租人对此进行抗辩的意义已不大。
为避免出租人缔约时以管理费等名义签订不平等条约,法院也会依法适当干预。一般多从租赁物的价值、出租人总体付出成本、合理利润和双方合意的过程等予以综合考量。
所谓总体成本、合理利润,即当租金等费用的年利率相对较低时,允许出租人通过较高额的管理费进行营利,也更符合商业实际。一旦整体收益与整体融资成本之比年化率超过24%时,便会产生被法院调整的风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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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货币之诉的管辖地界定
上海万英军律师意见
本案双方建立的是系统开发软件的买卖合同关系,C公司的办公地址即上海市,合同签订地在上海市,C公司以A公司的委托要求完成软件交付为履约内容.双方未在合同中就合同履行地做出明确约定.涉案软件开发整个过程都在C公司位于上海市办公场所内完成,因此,合同实际履行地亦在上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对“合同履行地”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A公司因要求C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而产生的支付金钱之诉求,其争议指向的并不是针对合同中的“给付货币”义务,而是针对“其他义务”,应归属于“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来界定合同履行地.
本案A公司以C公司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为由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虽然其诉讼请求体现了给付货币的内容,但很显然,双方争议标的是C公司提供的商品是否符合约定以及合同关系是否应当解除,返还货款、赔偿损失等.货币的给付*是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故本案争议的履行义务一方应为C公司,即应以C公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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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货币之诉的管辖地界定
上海万英军律师意见
法院裁判
本案管辖权异议经过二审终局裁定**终由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合同中未约定合同履行地,A公司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并返还购货款,虽然诉讼争议的标的中有给付货币的内容,但给付货币只是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因此,本案应当以被告住所地即C公司确认管辖法院,原审法院无管辖权.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甘01民辖终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送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
律师点评
本案在历经管辖权异议二审终局裁定及完成移送近一年时间的拉锯之后,案件的管辖权落定于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A公司囿于异地起诉路途不便更疲于应对繁琐的举证义务,**终选择了放弃诉讼,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申请撤诉后被准许.案件以撤诉方式结案息讼为C公司免去了卷入实体审判的讼累以及可能承担不利判决的后果,相当于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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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免出租人缔约时以管理费等名义签订不平等条约,法院也会依法适当干预。一般多从租赁物的价值、出租人总体付出成本、合理利润和双方合意的过程等予以综合考量。
所谓总体成本、合理利润,即当租金等费用的年利率相对较低时,允许出租人通过较高额的管理费进行营利,也更符合商业实际。一旦整体收益与整体融资成本之比年化率超过24%时,便会产生被法院调整的风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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