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五十人以下.只有上限没有下限,包括一个人也可以成立有限责任公司.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形成公司资本,公司资本是公司设立后开展经营活动的物质条件,也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责任的保证.从我国实际情况看,对公司的股东出资规定最低限额是必要的.股东出资的最低限额也就是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这里所讲的股东出资是指股东共同出资额,公司法规定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要有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应当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体现全体股东的意志.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法确定公司名称,并按照法律规定建立内部组织机构.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立,公司法有专门规定,应按规定执行.
5、有公司住所.公司住所是指公司登记事项中所明确的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公司设立的条件之一.
以上几个方面,上海邵鸣律师谈设立公司的相关法律问题。
博弈型股权结构及其主要内容。静安区著名律师排行榜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百八十三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上海万英军律师提供公司股权设计、股权激励、公司合规、用工制度等公司方面的法律专项服务。 徐汇区股权设计律师找谁好华为的股权激励制度给我们的思考。
管辖地界定立法规定
《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给付货币”是指在履行合同约定的给付货币义务,而不是诉讼请求中支付金钱的内容.因当事人在合同纠纷中要求对方支付金钱,其依据的可能是要求合同另一方支付未付的价款,也有可能是要求合同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而产生的违约金等.而在违约之诉中,既包括因履行金钱债务导致的违约之诉,又包括因履行非金钱义务产生的违约之诉.此时,当事人发生的争议并不是针对合同中“给付货币”义务,而是针对其他义务,应归属于“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来界定合同履行地.在实践中也并不能简单地以诉讼请求中出现有支付金钱内容的表象就 笼统地视为皆为“给付货币”来确定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管辖地,而应具体辨明“当事人争议标的”后予以确认!
原油宝的法律大讨论
风险揭示是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在原油宝投资者开户交易时,中行没有提示投资者可能存在损失本金之外倒欠资金的风险,我猜测银行在那时也没有预料到结算价会出现负值。但是在CME修改交易系统并作出风险提示之后,中行没有尽到提示风险提示义务。关于中行是否有过失,我们已经讨论了很长篇幅,另外一个重要的问题是投资者损失的计算问题。以哪个价格为基准来计算扩大部分的损失,是按照22点停止交易时的交易价还是20%本金的平仓线价格?还是本金亏光为止?甚至是中行的观点,即交易者所有风险自负?
上海万英军律师提供公司股权设计、股权激励、公司合规、用工制度等公司方面的法律专项服务。 经营者实施股权激励能够使经营者和股东的利益趋于一致。
原油宝时间的讨论
在关于这些交易规则设计之下的交易风险,中行的风险提示也存在问题,包括交易前和交易中两方面。在期货交易市场,多头穿仓后,倒欠交易机构保证金属于正常现象,但在产品协议中,中行并未明确提示会有比损失全部本金更高的风险。另一方面,CME在4月8日开始修改应对负油价的软件编程,4月15日发布的测算公告已提示可能产生零价格或负价格,并更改清算和交易系统以确保交易正常进行,但中行并未对此向客户进行任何形式的风险提示,尤其是知道手中握有大量的净多单头寸的情况下。 公司股权设计的必要性。金山区职务侵占罪律师排行榜
股权布局的动态规则,是公司成长期必备的。静安区著名律师排行榜
管理费的收取已成行业惯例,出租人多享有宣布合同加速到期的权利,承租人对此进行抗辩的意义已不大。
为避免出租人缔约时以管理费等名义签订不平等条约,法院也会依法适当干预。一般多从租赁物的价值、出租人总体付出成本、合理利润和双方合意的过程等予以综合考量。
所谓总体成本、合理利润,即当租金等费用的年利率相对较低时,允许出租人通过较高额的管理费进行营利,也更符合商业实际。一旦整体收益与整体融资成本之比年化率超过24%时,便会产生被法院调整的风险了。
静安区著名律师排行榜